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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為有效管理運用回饋金應設置回饋金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其設置規程由本府訂定後送縣議會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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