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遴委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大學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並由委員
  互選一人為召集人:
  一、大學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
  二、校友會推選之校友代表一人及校長遴聘之社會公正人士。
  三、本府遴派之代表。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各占全體委員人數之五分之二。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
  第一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於委員因故
  無法擔任時,按身分別依序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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