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委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大學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並由委員 互選一人為召集人: 一、大學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 二、校友會推選之校友代表一人及校長遴聘之社會公正人士。 三、本府遴派之代表。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各占全體委員人數之五分之二。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 第一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於委員因故 無法擔任時,按身分別依序遞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