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行政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大禮堂、教室及會議室之申請使用(包括預演、排演),應於一個月內
  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計畫書及節目表,經勞工局核准並繳
  納場地使用費、空調燈光費、保證金等後方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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