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每年召開一次或不定期召開或不召開,由
  村里自行決定之。
  村里長認為必要並經村里住戶戶長十分之一以上同意,或村里住戶戶長
  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就前條規定事項請求開會時,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並報請鄉(鎮、市)公所備查。
  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由村里長召集之,村里長未依規定召集時
  ,由鄉(鎮、市)公所指派村里幹事代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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