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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縣家畜、家禽生產數量達到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當年度生產頭數目標時 ,本府為穩定家畜、家禽產銷,得公告暫停受理新設置畜牧場之申請, 暫停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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