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新設置畜牧場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具有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
科系畢業,或曾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
以上有結業證明書,或具有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市、
區)公所證明其資格者。
二、土地應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超
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有建築物者應依法領有建築執照
。
三、應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但取得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委託代處理業處理廢污之證明或有足夠土地
還原畜牧廢污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免設置。
四、主要畜牧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設置標準。
五、新設置畜牧場應距離商店、廠房、機關(構)、學校及非自有住宅
(不含農舍)等周界三百公尺範圍以上。
六、新設置畜牧場除依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規定辦理外,應再依其
申請類型,設置下列設施:
(一)飼養豬場:水濂密閉式豬舍、豬廁所糞便回收系統、沼氣回收
利用發電系統及其他經本府公告有助環境改善之環保節能設施
。
(二)飼養蛋雞或白色肉雞場:水濂密閉式雞舍及其他經本府公告有
助環境改善之環保節能設施。
(三)飼養有色肉雞場、鴨場或鵝場:畜牧場周界應具備防止羽毛、
粉塵飄散之圍網及其他經本府公告有助環境改善之環保節能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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