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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文化法人之設立應先依捐助章程設置董事會,由全體董事向本府申請許 可後,依法向該管轄法院聲請登記。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由遺囑執行人申請本府許可後,依法向該管轄法院 聲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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