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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停車收費費率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身心障礙者持有本府核發之停車證,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以 下簡稱專用停車格位)不得收費,於該專用停車格位違規停車者,依相 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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