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停車收費費率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據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停車收費費率標準如下:
  一、以時計算者:大型車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四十元,小型車路外
      每小時十元,路邊每小時二十元,機車每小時十元,未滿一小時者
      以一小時計。
  二、以次計算者:大型車每次八十元,小型車每次三十元,機車每次二
      十元(所稱每次係指每一車輛入場一次而言,但每次不得超過四小
      時,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

  路邊收費停車場以單一停車格位為計費單位,於一小時內在不同停車格
  位停車者,分別計費。

  身心障礙者持有本府核發之停車證,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以
  下簡稱專用停車格位)不得收費,於該專用停車格位違規停車者,依相
  關法令處理。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