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學校擬具方案向本府申請者,其程序如下:
  一、方案須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通過並作成相關紀錄。
  二、學校檢具方案及相關紀錄,向本府申請。
  三、本府召集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學校列席說明、修
      正或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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