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花蓮縣公共藝術設置與管理維護之費用。
  二、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與人才培訓之支出。
  三、本基金運作相關業務所需之經費。
  四、其他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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