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624
人,瀏覽人次:
94501103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花蓮縣公共藝術設置與管理維護之費用。 二、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與人才培訓之支出。 三、本基金運作相關業務所需之經費。 四、其他相關支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