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1日

條文關聯

  每鄉(鎮、市、區)設一戶政事務所為原則,但轄區人口二十萬人以上
  者,得增設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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