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為辦理轄區內戶籍登記業務,依戶籍法規定,於
各鄉(鎮、市、區)設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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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徒登記事項。
三、行業、職業及教育程度登記事項。
四、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及撤銷事項。
五、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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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市)長之命並兼受民政局指導,綜理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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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鄉(鎮、市、區)設一戶政事務所為原則,但轄區人口二十萬人以上
者,得增設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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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
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三股辦事,股
置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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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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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得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未置會計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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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得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未置
人事管理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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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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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之員額設置基準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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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定之,報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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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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