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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地價提前繳納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提前繳付之地價,應依其耕地地目按照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分別 以稻穀或代金或到期之實物土地債券繳付之。 前項到期之實物土地債券,如為超過兌付期間六個月之稻穀實物券,不 得抵繳稻穀實物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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