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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稻穀生產量及生產費調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鄉鎮市區公所糧情報告員如因故不能繼續擔任工作時,應另指定人員接 替,並報縣市政府及本府糧食局備查。前項舊任糧情報告員,應將耕地 圖、耕地臺帳有關資料及器具等列冊移交,並呈報該管機關長官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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