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因經濟狀況欠佳,缺乏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監獄提供之;其
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由監督機關定之。
受刑人因急需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監獄提供之,監獄得於其原因消
滅時,指定原物、作價或其他方式返還之。
非一次性使用之日常生活必需品,如提供予不同受刑人使用,監獄應注意
維持其清潔衛生。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對於經濟狀況欠佳之受刑人,得請求監獄提供日常生活之
必需品。
三、第二項規定對於急需日常生活必需品之受刑人,得由監獄先提供之,
並依使用者付費及避免資源浪費之精神,監獄得指定受刑人返還之方
式。
四、第三項規定監獄得重複提供非一次性使用之日常生活必需品,並注意
維持清潔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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