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取得驗證登錄者,應依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載之範圍、型式或功能使用
  ,且不得將其商品驗證登錄內容使用於登錄範圍外之商品,如有變更,
  申請人應重行申請登錄、以系列型式申請登錄或申請核准。
  已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檢驗局為安全、衛生
  、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得通知驗證登錄證書名
  義人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申請換發驗證登錄證書。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後列為第一項。
  二、第二項新增。為保護消費者或國家經濟發展等公益目的而修正檢驗
      標準時,得通知廠商限期依新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使尚未輸出
      入、出廠或進入市場之商品,應依新檢驗標準產製,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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