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有關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之股份價格核定,商業法院得命關係人提出下
列文件:
一、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財務報表及公平價格評估說明書。
二、曾辦理公開收購者,其公開收購說明書及法律意見。
三、其他與股份價格算定有關之文書資料。
前項事件,收買股份為上市或上櫃股票者,商業法院並得斟酌證券交易實
際成交價格核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使商業法院得決定收買股份當時之公平價格,公司有提出財務報表
    、公平價格評估說明書,或依商業法院指定提出有助於算定股份價格
    之文書資料之義務。如有辦理公開收購者,其公開收購價格與條件,
    得據為公平價格之酌定,爰設第一項。又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
    定,商業法院並得視必要情形,選任檢查人檢查公司財務狀況,並命
    為鑑定,附此敘明。
二、商業法院裁定收買股票價格事件,如為上市或上櫃股票,亦得斟酌該
    股票於交易市場之價格核定之,爰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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