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
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
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
學校共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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