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為金融消費者時,受委任機構應向其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
,並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一、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並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方式為之。
二、任何說明或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須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
達,並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上述
資訊或資料應註記日期。
三、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
四、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或適當方式,俾供金融消費者確認是否已
接收完整訊息。
前項金融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人或授與
締約代理權之本人者,受委任機構應向其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意定代理
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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