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受委任機構辦理境外私募業務時,應向金融消費者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
明書、商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客戶須知、約定書、申請書或契約等說
明文件,或經由雙方同意之網際網路或其他約定方式,說明及揭露重要內
容及風險,並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
前項重要內容如下:
一、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
    式及限制。
二、受委任機構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三、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
四、私募境外基金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
    保障。
五、因辦理境外基金私募業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六、其他法令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受委任機構除應依前項辦理外,並應向金融消費者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
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
前項所稱最大可能損失、所涉匯率風險,不能以數額表達者,得以文字表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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