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每半年至原住民族地區或漁村辦理宣導,
並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彈藥及自製魚槍。
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每年定期宣導原住民參加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與依法
申請自製獵槍、彈藥及自製魚槍。
〔立法理由〕 一、依據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
警察局每半年應辦理宣導使用自製獵槍、彈藥及自製魚槍安全及相關
法令等,並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等事宜。
二、第二項明定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每年定期宣導原住民參加自製獵槍安全
使用訓練及依法申請自製獵槍、彈藥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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