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監察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船舶電信人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除另有處罰規定,從其規定外,得
  按其情節輕重,由當地最高治安機關徵會交通部同意,依左列各款處罰
  之:
  一、書面警告。
  二、調岸察看。
  三、吊存執業證書一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撤銷執照證書。
  五、情節較重者,依法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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