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被告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
助方式。
被告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被告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
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被告接見及發信,有使用手語、點字或其
    他適當輔助方式之需要,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使不識字或不能書寫信件之被告,得與親友發信,爰為第二項規定
    ,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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