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採構想書圖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採礦申請地概要。
二、地質及礦牀概況。
三、探採礦實績。
四、採礦規劃。
五、搬運規劃。
六、選煉規劃。
七、動力設備規劃。
八、產銷規劃。
九、投資規劃(包括資金來源、運用方式)。
十、永續經營事項:
(一)水土保持措施。
(二)礦場安全措施。
(三)礦害預防措施。
十一、礦業用地取得情形。
十二、申請採取量及經濟效益評估。
十三、開採構想圖。
十四、附錄: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查詢結果。
(二)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十七條修正,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一款未修正。
四、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配合本法第十七條修正,環境維護措施將獨立為礦場環境維護計畫,
爰刪除現行第十款第二目,現行第三目及第四目目次遞移。
六、配合本法第十七條修正,開採構想書圖應敘明申請採取量及經濟效益
評估,新增第十二款。
七、配合本法第十七條修正,新增第十三款。
八、新增第十四款。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修正說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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