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
之一規定選任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
本法所稱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裁定解任前項選任臨時
管理人事件。
第一項事件衍生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或命預納報酬等事件,由商業法院
管轄。
〔立法理由〕 一、明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及其解任事件之範圍,爰設第一項、第二項
。
二、選任第一項之臨時管理人後,於臨時管理人執行職務終結前,因執行
職務程序中所生之事件,例如衍生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或命預納報
酬等事件,均由商業法院管轄,爰設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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