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將其下列營運狀況,於每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
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一、全路狀況:
    (一)業務範圍。
    (二)組織架構。
    (三)人力概況。
    (四)運輸本業經營範圍(路線里程、營業里程、車站數)。
    (五)維修基地及功能。
二、運輸情形:營運及業務概況,並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一)客貨經營情形及分析。
    (二)票務及重要服務設施設備辦理情形。
    (三)路線修建養護執行情形。
    (四)機車車輛各級維修執行情形。
    (五)營運設備重大採購計畫。
    (六)績效指標執行情形與分析。
    (七)事故事件分析及檢討。
    (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執行情形。
    (九)勞工安全衛生執行情形。
三、營業盈虧。
四、改進計畫:包括全路狀況、運輸情形、營業盈虧等之改進事項、檢討
    執行情形,並研提改進時程。
〔立法理由〕
一、因應數位資訊傳輸普及化與資通訊技術發展,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
    每年度營運狀況資料,增列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爰修正第
    一項相關文字。
二、所稱指定方式除現行方式,亦包含將資料上傳或登錄至資訊平台,以
    供交通部及交通部鐵道局進行資料處理分析,俾採取因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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