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係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聲請商業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
本法所稱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裁定解任前項選派檢查人事
件。
第一項事件衍生之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裁定罰鍰、酌定檢查人報酬等事
件,由商業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
一、明定聲請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之範圍,爰設第一項、第二項。所
    稱裁定解任檢查人事件,係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認檢查人有不
    適任,或商業法院於檢查人執行檢查過程中,評估檢查人有不適任之
    情形時,有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解任檢查人之必要情形,附此敘明。
二、選派第一項之檢查人後,於檢查人執行職務終結前,因執行檢查程序
    中所生之事件,例如衍生之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裁定罰鍰、酌定檢
    查人報酬等事件,均由商業法院管轄,爰設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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