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應撤銷其立案: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者。 二、有第四十一條規定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本府命其整頓改善而逾期不 為整頓改善者。 三、未招生逾六個月而未報備者。 四、停止招生而仍繼續招生者。 五、涉及國家考試或各級學校招生考試洩題案者。 六、安全衛生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