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應撤銷其立案: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者。
二、有第四十一條規定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本府命其整頓改善而逾期不
    為整頓改善者。
三、未招生逾六個月而未報備者。
四、停止招生而仍繼續招生者。
五、涉及國家考試或各級學校招生考試洩題案者。
六、安全衛生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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