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公文交換傳遞、差送、郵寄、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交換傳遞文件(已參與公文交換單位),用送文薄或傳遞清單,按
      規定時間、地點集中交換。
  二、差送文件用送件薄填寫封套正面所列之字號、收件者,送出月日時
      各欄,由外收發視速別戳記,分派專差或班差遞送,並由收件單位
      點收蓋章。
  三、郵寄文件應先過磅,用活頁郵遞表(附式七)登記,分上下午兩次
      送郵,最速件以限時專送隨時送郵,並登記郵資日報表(附式八)
      ,送主計單位辦理。但採用郵資機計資發郵之機關,得依郵局規定
      辦理。
  四、差送或郵寄公文,應於公文封之發文字號欄內,逐一詳列公文封內
      裝之公文號碼,或複寫郵遞表連同公文裝入公文封內,供受文機關
      點收公文之依據。
  不能依前項規定送達之公文,得參照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或
  「公示送達」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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