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交換傳遞、差送、郵寄、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交換傳遞文件(已參與公文交換單位),用送文薄或傳遞清單,按
規定時間、地點集中交換。
二、差送文件用送件薄填寫封套正面所列之字號、收件者,送出月日時
各欄,由外收發視速別戳記,分派專差或班差遞送,並由收件單位
點收蓋章。
三、郵寄文件應先過磅,用活頁郵遞表(附式七)登記,分上下午兩次
送郵,最速件以限時專送隨時送郵,並登記郵資日報表(附式八)
,送主計單位辦理。但採用郵資機計資發郵之機關,得依郵局規定
辦理。
四、差送或郵寄公文,應於公文封之發文字號欄內,逐一詳列公文封內
裝之公文號碼,或複寫郵遞表連同公文裝入公文封內,供受文機關
點收公文之依據。
不能依前項規定送達之公文,得參照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或
「公示送達」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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