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指定方式,由交通部鐵道局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二十一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之一所定指定方式,除現行方式
    ,亦包含將資料上傳或登錄、透過設備自動傳輸至資訊平台,其資訊
    平台網址、資料提報項目、上傳或交換傳輸之方式、內容、格式及填
    寫說明等實施細節,由交通部鐵道局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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