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範圍內興建必要之農業相關設施,應具體說明與當地農業生產經 營及產業鏈之關聯性。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案件如有興建必要之農業相關 設施,應以與當地農業生產經營有關者為限,爰明定申請案件應具體說明 該設施與當地農業生產經營之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