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監獄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推動受刑人自主健康管理,應實施衛生教
育,並得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協助辦理。
除管制藥品、醫囑或經監獄人員觀察結果,須注意特定受刑人保管藥物及
服藥情形者外,監獄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推行自主健康管理規定,
使受刑人自行管理及服用其藥物。
受刑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項請求自費購入或送入低風險性醫療器材或
衛生保健物品,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受刑人之衛教知能,使其負起自我健康管理之責任,爰於第一
    項規定監獄應對受刑人實施衛生教育,並得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醫
    療機構。
三、受刑人應盡自我健康管理之責任,妥依醫囑自行服藥,然考量受刑人
    之健康情形有所不同,除其係服用管制藥品、醫囑或經監獄人員觀察
    結果須注意其保管及服藥情形之受刑人外,監獄得使受刑人自主管理
    及服用其藥物。
四、因醫療器材或衛生保健物品送入前,均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項經醫
    師評估後方可申請送入,爰於第三項規定受刑人請求自費購入或送入
    低風險性醫療器材或衛生保健物品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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