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裁定禁止通信之羈押被告,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送書信 以外之文件時,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偵查中報請檢察官、審判中報請法院同意後,始得發送。
一、本條新增。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法院對被告通信之禁止,效力及於本 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所定書信以外之文件,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