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報驗義務人應備置技術文件,以確認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並據以簽具符
  合性聲明書。
  技術文件及符合性聲明書應符合之事項及包含之要件,由標準檢驗局依
  商品種類公告之。
  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高之商品,其報驗義務人為符合性聲明時
  ,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力。
  適用符合性聲明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檢驗局為安全、衛生、
  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得公告通知報驗義務人限
  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重新聲明其符合性。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實務作業方式,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新增。符合性聲明係由廠商自行簽署宣告,行政監督機制較
      為寬鬆,爰參考國際上關於符合性聲明檢驗方式,針對經認定違反
      符合性聲明規定風險性較高之商品,要求報驗義務人應於完成聲明
      後依規定辦理登記?A始生效力。
  四、第四項新增。為保護消費者或國家經濟發展等公益目的而修正檢驗
      標準時,得通知廠商對尚未輸出入、出廠或進入市場之商品,依新
      檢驗標準重新聲明商品之符合性,證明商品已依新檢驗標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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