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開立信用帳戶之委託人連續三年以上無融資融券交易紀錄者,證券商應即
註銷其信用帳戶並通知委託人。
委託人終止其信用帳戶,應填具「終止信用帳戶申請書」,證券商經查明
其融資融券債務均已結清時,應即辦理銷戶。證券商受理銷戶時,得採足
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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