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承租期間屆滿後,承租人應將土地及地上物無條件由主管機關收回,
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前項期間屆滿後,應重新辦理招租手續,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並以一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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