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看守所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為調查被告違規事項,對相關被告
施以必要之區隔者,其區隔期間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區隔期間,相關被告
之生活輔導、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及其他處遇,仍應依本法相關規
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看守所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為調查被告違規事項,對於受
    必要區隔之被告,應依本法辦理各項處遇,不得因其受區隔而為差別
    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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