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所定尚未作成審議決定者,指申請人於本法第五章條
文施行前已提出申請,且審議會尚未作成審議決定,或覆審會尚未作成覆
議決定之情形。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申請人於新法施行前已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但地檢署審議會尚
未作成審議決定,於新法施行後,審議會仍可考量申請人之意願與其
最佳利益,依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從新從優原則」,本
於職權選擇適用舊法進行審議;至覆審會之覆議程序,其適用新法或
舊法之原則,亦有第一百條第二項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為明定本法
第一百條第二項但書之適用前提及適用範圍亦包含覆議決定之情形,
爰增訂本條,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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