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定罰則,除第三十五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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