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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五條
於異議處分前,被異議之商標權經核准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 人,限期聲明就分割後之各別商標續行異議;屆期未聲明者,以全部續行 異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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