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於異議處分前,被異議之商標權經核准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
人,限期聲明就分割後之各別商標續行異議;屆期未聲明者,以全部續行
異議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