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件應視需要規劃或提供完善之大眾運輸服務或設施,以維持申請案
件範圍周邊地區之交通設施服務水準。
〔立法理由〕
為因應申請案件引進人口或產業所可能衍生之通勤需求,並減少私人運具
使用,明定申請案件應視需要規劃或提供大眾運輸服務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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