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人員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機關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二、對於機關主管人員或其家屬、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人員實
      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本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壞機關所有物品,或故意洩露機關機密,致機關受有損害者
      。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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