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機關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二、對於機關主管人員或其家屬、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人員實 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本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壞機關所有物品,或故意洩露機關機密,致機關受有損害者 。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