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文件發出後,其所有原稿及附件,應加整理,複寫歸檔表(附式九)二
  份,逕送管檔人員,點收後以一份蓋章退還收發人員保存。
  發文原稿如須「發後補判」者,應於補陳核判後,退回發文單位辦理歸
  檔。發文原稿如經承辦單位註明「發後補會」或「補辦登記」手續者,
  應退承辦單位負責於補會或補登後送管檔人員點收歸檔,其需退稿續辦
  者,仍按調卷手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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