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填海造地案件之開發面積,以適用為原則,不宜擴大需求,並應明確
說明其土地需求之計量方式,並檢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開發面積
符合最小需用原則之同意文件。
前項最小需用原則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改變自然海岸之長度或面積最小化。
二、填海造地之開發基地形狀,以接近方形或半圓形為原則。
三、應以整合、集中、緊密之方式規劃。
〔立法理由〕
一、依據全國國土計畫第九章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第四節「特殊地區及其
    他土地使用指導事項」之「貳、海岸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二、略
    以:「……為避免任意需地機關任意填海造地,破壞海岸自然環境,
    填海造地開發之面積,以適用為原則,不宜擴大需求,開發計畫應明
    確說明其土地需求之計量方式。」並明定填海造地區位之適用條件為
    「行政院專案核准之計畫」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核准興辦之電信、
    能源等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爰第一項明定使用計畫之開發面積應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是否符合最小需用原則。
二、參考「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第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第二項明定最小需用原則,以利本法與海岸管理
    法審查標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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