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檢查每年一次,除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定檢查事項外,並得檢查下列事
項:
一、組織狀況。
二、行車安全管理狀況。
三、機車、車輛檢修狀況。
四、路線修建養護狀況。
五、其他有關事項。
交通部鐵道局認有必要時,得實施不定期檢查。
〔立法理由〕 一、鑒於鐵路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業規定:「交通部鐵道局應定期及不定
期,派員檢查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
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爰刪除第一項各
款與前揭規定明文例示事項,避免重複規定,並依現行實務需求所為
檢查事項,為必要之增列。另配合前述各款規定增刪,序文敘述方式
,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前揭鐵路法規定用語,將「不定期實施臨時檢查」一節文
字,修正為「實施不定期檢查」,並刪除「前項定期檢查事項,」一
節文字,俾期精簡文字敘述,並使本項係規定實施不定期檢查時機之
意旨更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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