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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委託人委託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應填具註有「融資」或「融券」字樣之 委託書;成交後,證券商應填製註有相同字樣之買賣報告書交由委託人簽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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