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委託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應填具註有「融資」或「融券」字樣之
委託書;成交後,證券商應填製註有相同字樣之買賣報告書交由委託人簽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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