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公文登記表丙表,應由收發人員負責加蓋發文日期(創稿加蓋發文號)
  退還承辦單位轉交承辦人員,存查文件及科室稿發文丙表,由登記桌退
  還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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