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854
人,瀏覽人次:
90531025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公文登記表丙表,應由收發人員負責加蓋發文日期(創稿加蓋發文號) 退還承辦單位轉交承辦人員,存查文件及科室稿發文丙表,由登記桌退 還承辦人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