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填海造地案件應配合環境條件及施工時序,進行填方料源分配規劃;
其料源應無害且安定,以避免破壞海岸與海域之生態保育及養殖環境方式
辦理,並應檢附環境保護或海洋主管機關認定未違反其主管法規禁止或限
制規定之同意文件。
〔立法理由〕
一、填海造地填築新生地,應配合環境條件及施工時序規劃造地土源分配
    ,並得採分期分區開發方式。
二、針對填方料源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或
    海洋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規禁止或限制規定之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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