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依其性質準用本細則關於商標之規定。 但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規定,不準用之。
配合本法第九十四條但書規定,爰增訂但書規定,明文排除證明標章、團 體標章及團體商標準用申請商標註冊加速審查之相關規定。